大同市市场监管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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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大同市云冈区某学校食堂复用的餐饮具经抽检不合格案

2024年9月20日,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对云冈区某学校食堂当日消毒的餐碗、餐盘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在大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校园食品安全“回头看”专项抽检工作中,对该校食堂内使用的餐具进行了再次抽检,经检验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论依然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

案例二:大同市云冈区某超市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大同市云冈区某超市的粉条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从大同市云冈区某手工土豆粉店购进126斤粉条,进货价是1.6元/斤,售价为1.8元/斤,在2025年1月15日这批粉条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免予处罚。

案例三: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案

根据消防部门提供线索,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某公司销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进行调查,发现其销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型号为TZL30)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罚款9792元;2.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案例四:大同市平城区某电动车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产品案

2025年2月28日,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函,协查函称发现大同市某车行的两辆“台铃”电动自行车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所检项目中蓄电池防篡改、标识与警示语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调查,大同市某电动车销售中心于2024年3月12日,从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以每辆1200元的价格,购进了两辆“台铃”电动自行车,购进后为迎合市场需求,私自改装了两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箱,导致与国标不符,但尚未对外销售,通过内部调拨并发给大同市开发区某车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如下:罚款3300元。(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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