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新闻讯 近日,山西省发布 2025 年 “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此次案例聚焦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旨在通过曝光违法案例,强化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警示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许可证 “空窗期” 仍充装 企业领 22 万罚单
2024 年 12 月 24 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在充装许可证过期未换发的 “空窗期”(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 12 月 2 日)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经查,该公司在此期间非法充装 LNG 31 车(552.9 吨)和液氨 15 车(378.05 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朔州市市场监管局经核查确认违法事实,核算出 LNG 部分违法所得 85450.7 元。依据相关法律及裁量规则,对该公司处以 220000 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5450.7 元的行政处罚,此举对同类无证充装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用报废车存 LNG 个人被罚 18 万
2024 年 11 月 19 日,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侯某使用无牌报废重型罐式半挂车临时储存 LNG 液化天然气 9.71 吨。该车辆为 2023 年购入的报废挂车,侯某因自有合法罐车故障,擅自将 LNG 转移至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执法人员确认违法事实后,涉案 LNG 由多部门联合安全转移。侯某以 “紧急避险”“经济困难” 申辩但未提供有效证明,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及裁量规则,对其处以 180000 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该案例警示特种设备使用者不得违规操作。
停用设备重启未检验 煤业公司受罚 12 万
2025 年 3 月 13 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煤业有限公司副井空压机房 2 台在用压力容器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报告。该设备 2013 年安装后曾停用,2024 年 6 月重启未检验,被责令停用后,2025 年 3 月 18 日仍在使用其中 1 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阳城县市场监管局确认违法事实,尽管该公司有整改措施但拒不执行停用指令,依据相关法律,综合考虑其情节,对该公司处以 120000 元罚款。此案暴露部分企业 “重生产轻安全” 心理,强调设备重启前必须履行检验程序。
充装记录缺失 能源公司被罚 2.5 万
2025 年 4 月 3 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气瓶追溯系统,部分充装记录缺失,且未提供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 2025 年年度检查报告(4 月 12 日补检提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经查,该公司因追溯系统故障导致数据问题,且个别车辆无充装登记证未作记录。鉴于其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且无不良记录,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及裁量规则,对其处以 25000 元罚款,警示企业强化日常合规管理。
未上传充装信息 液化气公司被罚 2 万
2025 年 1 月 2 日,祁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将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充装的 14 个液化石油气瓶信息上传至 “晋中气瓶质量追溯信息系统”,仅做纸质记录,违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确认违法事实,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危害较小,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对其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并罚款 20000 元,凸显 “全流程合规” 要求。
无证充装 LNG 燃气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24 年 7 月 1 日,曲沃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无证充装 LNG。7 月 3 日检查证实,该加气站 18 天内为 73 辆车充装 LNG 17.97 吨(违法所得 78166.26 元),且未执行充装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查实后,鉴于该公司配合调查、经营时间短且未造成危害,依据相关法律及裁量规则,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78166.26 元、罚款 120000 元的行政处罚,强化对无证充装行为的打击。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山西省对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势,为相关市场主体敲响警钟,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赵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