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商业广告宣传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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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商业广告宣传的提示2023年中秋、国庆佳节临近,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中市民营企业协会联合发布广告营销宣传提示,要求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在广告宣传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中严格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秉承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宣传内容,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严禁触犯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拒绝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直播)、代言有悖于以下规定的商业广告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

一、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庆庆祝活动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四、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行为。

五、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各类“软色情”不良内容来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等无底线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六、不得宣传炒作“特供”“专供”“天价”月饼和蟹卡蟹劵等,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不得出现“给领导送礼”等,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七、不得以不真实的低价为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八、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在涉及老年人食品、保健品广告中宣传商品或服务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不得虚构商品或服务功效,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

九、不得发布承诺养老、入学、就业、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房地产广告,也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十、不得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十一、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做推荐、证明;也不得以专业人士、受益者、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农兽药饲料、教育培训、投资理财、种子种苗和种养殖广告作推荐、证明。

全市广告活动主体在开展广告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全市广告市场秩序。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中市民营企业协会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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