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首部野生鸟类保护专门法规 以法治筑牢生态屏障护航飞羽生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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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新闻山西9月11日电 在秦岭山脉与黄河流域交织的三秦大地,500 余种野生鸟类在此繁衍生息、迁徙停歇 —— 这里不仅是 23 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鸟类、99 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及 435 种 “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鸟类的重要家园,更承载着维系区域生态平衡、传播植物种子、防控农林虫害的关键生态功能。然而,受非法利益驱动及人为活动干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鸟类等行为屡禁不止,为这片 “鸟类天堂” 的生态安全敲响警钟。

陕西出台首部野生鸟类保护专门法规 以法治筑牢生态屏障护航飞羽生灵

2025 年 7 月 30 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部包含 18 条内容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首次从保护职责、禁止行为、栖息地修复、资源利用、宣传教育等维度,构建起覆盖野生鸟类保护全链条的法治框架,标志着陕西野生鸟类保护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作为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落地实践,《决定》通过明确法律边界、强化监管合力,为守护本土生态安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

厘清权责织密监管网,多维度斩断非法链条

《决定》首先明确野生鸟类资源的国家所有属性,将保护责任纳入县级以上政府核心职责,并嵌入林长制、河湖长制考核体系,推动形成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的监管格局。其中,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需建立联动机制,重点加强电商平台、社交软件、直播账号的涉鸟信息监测,及时清理非法交易、猎捕宣传等违规内容,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全流程溯源管控。

在关键环节管控上,《决定》划定严格 “红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猎捕、杀害行为全面禁止,特殊科研、保护用途需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非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猎捕同样实行 “持证 + 限额” 管理,并明确候鸟迁徙期、繁殖期等关键时段及自然保护区等核心区域的 “禁猎令”。交易环节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其制品买卖、利用活动被全面禁止,非重点保护鸟类交易需出具合法来源证明与检疫报告;运输、携带、寄递涉鸟物品需持专用证明,运输企业负有查验把关义务。值得关注的是,《决定》明确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鸟类”,从消费端切断非法产业链条。

陕西出台首部野生鸟类保护专门法规 以法治筑牢生态屏障护航飞羽生灵

聚焦栖息地保护,打造 “生态家园” 双场景

作为野生鸟类生存繁衍的核心载体,栖息地保护被列为《决定》重点内容。根据规定,陕西省政府将统筹推进秦岭、巴山等重点区域森林草原修复,加强汉江、丹江等重要湿地生态保护,通过保障生态用水、严控水污染、禁止非法侵占湿地等措施,维护自然栖息地的原真性与完整性。同时,《决定》明确禁止非法捡拾鸟蛋、破坏鸟巢、捕捉幼鸟等干扰鸟类繁殖的行为,为野生鸟类营造安全繁衍环境。

在城市生态场景中,《决定》创新性提出 “鸟类友好型” 城市建设要求:新建、改造城市公园、绿地等公共区域时,需优先种植本地原生植物,设计生态堤岸、人工鸟巢等设施,构建适宜鸟类栖息的城市生态空间,推动 “城市与鸟共生” 的生态理念落地。

陕西出台首部野生鸟类保护专门法规 以法治筑牢生态屏障护航飞羽生灵

规范资源合理利用,平衡保护与发展关系

在严格保护基础上,《决定》亦为野生鸟类资源合理利用划定 “规范路径”:支持建立鸟类生物多样性体验基地,发展生态观鸟旅游、鸟类科普教育等产业;鼓励开发鸟类主题文创产品,推动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同时,为避免利用活动对鸟类造成干扰,《决定》明确观鸟、拍鸟活动 “负面清单”—— 禁止在鸟类繁殖期近距离拍摄巢穴、幼鸟,禁止在候鸟栖息地随意投食补饲,确保资源利用始终处于生态可承载范围内。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决定》的出台并非终点,后续还需依赖各级政府强化执法监督、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社会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公众主动参与监督举报,形成 “多元共治” 的保护合力。随着法治屏障的持续筑牢,三秦大地的飞羽生灵将迎来更安全的生存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图景也将在陕西这片土地上不断铺展。(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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