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期)。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期)
近期,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通告如下:
一、运城市三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禹洋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三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11日的禹洋饮用纯净水,经河南华测检测(22.730, -0.30, -1.30%)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三力饮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500瓶,9000公斤,货值1000元;召回210瓶,计3780公斤。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包装设备消毒冲洗设备孔堵塞。整改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加强生产工艺改进。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09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8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568元;
(2)罚款55000元;共计人民币55568元整。
二、运城市盐湖区近乐食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馍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近乐食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03月20日的馍干,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近乐食品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馍干72公斤,货值1120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流通环节未按包装显示贮存环境储存。整改措施: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书》进行产品召回。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8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合作社2022年3月20日生产的“近乐”馍干,出厂自检报告显示过氧化值项目合格,且有第三方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检验报告,过氧化值项目也符合相关规定。运城市盐湖区近乐食品专业合作社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原因:“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闻喜县乾浩水产批发店销售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闻喜县乾浩水产批发店销售的鲤鱼,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07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闻喜县乾浩水产批发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鲤鱼共购进118公斤,货值165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闻喜县乾浩水产批发店在购进该批次鲤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档案;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8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闻喜县乾浩水产批发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四、永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散黑芝麻(8.600, 0.49, 6.04%)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散黑芝麻,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09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黑芝麻购进共25公斤,货值59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黑芝麻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发出召回通知书。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09月0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8月3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黑芝麻5.404千克。
五、夏县尉郭乡林山糖酒副食批发部销售的花生米(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夏县尉郭乡林山糖酒副食批发部销售的花生米(香辣味),生产日期为2022年05月09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夏县尉郭乡林山糖酒副食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花生米(香辣味)共购进30袋,3公斤,货值90元;销售2袋,剩余28袋全部用于抽检。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夏县尉郭乡林山糖酒副食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花生米(香辣味)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下架处理并召回。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8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夏县尉郭乡林山糖酒副食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六、闻喜县东镇嘉宾超市销售的义晟泉纯粮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闻喜县东镇嘉宾超市销售的义晟泉纯粮酒,生产日期为2022年03月09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闻喜县东镇嘉宾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义晟泉纯粮酒共购进12瓶,6公斤,货值21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闻喜县东镇嘉宾超市在购进义晟泉纯粮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8月19日组织了复查验收,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8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闻喜县东镇嘉宾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七、闻喜县金宇鲜生绿洲便利店销售的金宇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闻喜县金宇鲜生绿洲便利店销售的金宇香蕉,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05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闻喜县金宇鲜生绿洲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金宇香蕉共购50公斤,货值2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闻喜县金宇鲜生绿洲便利店在购进金宇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香蕉进行召回。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海南省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8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闻喜县金宇鲜生绿洲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八、河津市柴家金来百货店销售的花生芝麻酱(复合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津市柴家金来百货店销售的花生芝麻酱(复合型),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10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黄曲霉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津市柴家金来百货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花生芝麻酱(复合型)共购进22瓶,6.34公斤,货值2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河津市柴家金来百货店在购进花生芝麻酱(复合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香蕉进行召回。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7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河津市柴家金来百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九、芮城县洞宾东街人人爱副食超市销售的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芮城县洞宾东街人人爱副食超市销售的鲜鸡蛋,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1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芮城县洞宾东街人人爱副食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鲜鸡蛋共购进225公斤,货值222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芮城县洞宾东街人人爱副食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鲜鸡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立即对不合格鲜鸡蛋召回。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9月1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芮城县洞宾东街人人爱副食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福蕊特副食经销部销售的香茹酱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福蕊特副食经销部销售的香茹酱豆,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福蕊特副食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茹酱豆共购进8公斤,货值2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福蕊特副食经销部在购进该批次香茹酱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发出整改通知,以后严把购进产品质量关。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福蕊特副食经销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3000元;共计人民币3200元整。
十一、永济市大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大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04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大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黄豆芽共购进4公斤,货值9.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大福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黄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09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8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大福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二、永济市城区菜之王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城区菜之王菜店销售的生姜,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04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城区菜之王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10公斤,货值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城区菜之王菜店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09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8月3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城区菜之王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三、永济田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田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生产日期为2022年03月3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田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黑芝麻共购进5公斤,货值89.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田田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黑芝麻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进货过程中,精选供货商,严把质量关。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09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9月1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田田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四、永济市北城尚师肉店销售的猪后腿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北城尚师肉店销售的猪后腿肉,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09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氟苯尼考、土霉素、地塞米松、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北城尚师肉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猪后腿肉共购进35公斤,货值12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北城尚师肉店在购进该批次猪后腿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该批次猪后腿肉进行召回,严把质量关,要求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09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9月1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北城尚师肉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五、芮城县焦新宝鲜菜批发部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芮城县焦新宝鲜菜批发部销售的生姜,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1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芮城县焦新宝鲜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63公斤,货值37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芮城县焦新宝鲜菜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档案;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09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9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芮城县焦新宝鲜菜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六、平陆县圣人涧镇宇源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陆县圣人涧镇宇源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蕉,生产日期为2022年09月26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陆县圣人涧镇宇源购物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1箱共计11公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平陆县圣人涧镇宇源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采购人员培训,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0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平陆县圣人涧镇宇源购物广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5.720, 0.05, 0.88%)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十七、平陆县开发区惠美综合门市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陆县开发区惠美综合门市部销售的香蕉,生产日期为2022年09月27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陆县开发区惠美综合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1箱共计11公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平陆县开发区惠美综合门市部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采购人员培训,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农产品检验报告。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0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平陆县开发区惠美综合门市部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免予行政处罚。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