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市场主体履行2021年度年报公示义务的通告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市场主体):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将于2022年6月30日24:00结束。截止2022年6月28日,全市尚有6273户企业,122722户个体工商户,278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根据市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未按照法定时限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需承担以下后果:

1.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进入异常名录满三年,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贷款、保险、担保等活动中,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5.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各类奖比评定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信用是市场主体立足之本,年报是市场主体的守法底线。在此,我们郑重督促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年报公示义务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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