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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制发《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从2024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处罚的当事人,给予较短的公示期,体现了分级分类精准实施信用惩戒的原则,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经营主体发展营商环境。